⒈ 着于板籍之律令。
⒈ 著于板籍之律令。
引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奏讞疑事,必豫先为上HRef=https://www.qijian.info/list/fenbie/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分别其原,上所是,受而著讞决法廷尉絜令,扬主之明。”裴駰 集解引 韦昭 曰:“在板絜。”张守节 正义:“按:谓律令也。古以板书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