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条例。
引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欲除吏,先为科例以防请託。”《南史·顾顗之传》:“论妻伤夫,五岁刑,子不孝HRef=https://www.qijian.info/list/fumu/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父母,子弃市,并非科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