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欺骗蒙蔽。
引宋 陈傅良 《右奉议郎新权发遣常州借紫薛公行状》:“光守 宋端友 更以旧户比新户,诡为奏,甚者贼杀妇人,掠其善HRef=https://www.qijian.info/list/ma/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马,公即劾奏 端友 谩蔽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