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宝物充当的抵押品。
引《管子·HRef=https://www.qijian.info/list/shan/ target=_blank class=infotextkey>山权数》:“召 丁 氏而命之曰:‘吾有无貲之宝於此,吾今将有大事,请以宝为质於子,以假子之邑粟。’ 丁 氏北乡再拜入粟,不敢受宝质。”